“探店视频”能随意拍路人吗?有人因遭遇类似情况打官司。
据媒体报道,湖北武汉市民小丽到某餐厅就餐时正遇到“探店”拍视频,小丽明确表示不要拍摄自己,后来发现自己的视频出现在某短视频平台。她赶紧联系短视频平台,要求将该视频下线,遭到拒绝。2024年2月,小丽将该短视频平台告到法院,要求其删除视频、赔礼道歉并赔偿精神损失。经法院调解,短视频平台向小丽赔偿1万元。
记者检索各地法院公布的裁判文书发现,未经本人同意,他人拍视频时自己“被迫”或意外出镜,并在短视频平台传播后引发的法律诉讼很多,法院的多数判定是:拍摄上传者侵犯了当事人的肖像权,如果涉及短视频未能及时删除,平台也涉及连带责任。
对此,中国政法大学副教授朱巍表示,每一位公民和自然人都有肖像权,未经允许通过偷拍,或者通过不合法的手段去获取相关影像的记录,然后发布到短视频平台,不管出于什么目的,也不管这个视频本身到底有没有盈利,这都构成了对权利人合法权利的侵害。
案件:“探店视频”被拍,起诉获赔
2022年10月,武汉市民小丽到某餐厅就餐。当时,有人在餐馆内拿着摄像机一边介绍美食一边拍摄打卡宣传视频。见摄像头转向了自己这边,小丽连忙遮挡面部,明确表示不要拍摄自己。视频拍摄人员随即移开镜头,继续拍摄餐厅内其他场景。
几个月后,小丽的朋友告诉她,“在短视频平台上我看到你的就餐视频,已经有好多播放量。”小丽赶紧上网查看,发现自己在视频里出现了好几秒,还露了全脸,点击量近千,而且该视频还在线上持续播放。
小丽很烦恼:“当时已明确拒绝拍摄,怎么还出现在视频里呢!”她赶紧联系短视频平台,要求将该视频下线,遭到拒绝。
2024年2月,小丽将该短视频平台告到法院,要求其删除视频、赔礼道歉并赔偿精神损失。
汉阳区人民法院经审理后认为,本案中,短视频平台发布的探店视频出现了小丽的肖像,但该视频并不属于法律规定可以不经肖像权人同意的情形。小丽在被拍摄时已明确提出不同意被拍摄入镜,短视频平台仍然公开发布该视频的行为侵犯了小丽的肖像权。该视频经过不特定对象的点击、收藏、转发,使小丽遭受一定程度的精神损害。鉴于该视频的点击量及转发量并未达到较大规模,且在诉讼过程中短视频平台删除了相关视频,停止侵害。日前,经法院调解,该平台向小丽赔偿1万元。
律师:非故意拍摄、上传、公开,可能构成肖像权侵犯
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》第一千零一十九条第一款规定: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丑化、污损,或者利用信息技术手段伪造等方式侵害他人的肖像权。未经肖像权人同意,不得制作、使用、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,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。
另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》第一千零二十条规定,在以下这些特定情形下,行为人也能够不经过肖像权人同意而使用其肖像:(一)为个人学习、艺术欣赏、课堂教学或者科学研究,在必要范围内使用肖像权人已经公开的肖像;(二)为实施新闻报道,不可避免地制作、使用、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;(三)为依法履行职责,国家机关在必要范围内制作、使用、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;(四)为展示特定公共环境,不可避免地制作、使用、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;(五)为维护公共利益或者肖像权人合法权益,制作、使用、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的其他行为。也就是说,除了符合上述法律规定的“合理使用”范畴之外,使用他人肖像的行为,均可能构成对他人肖像权的侵犯。
贵港市港北区人民法院的一份侵犯肖像权的判决文书
某地互联网法院法官助理表示,在此类博主的探店类视频或其他商业直播、拍摄中,一般不涉及上述情形。有些人可能会说,自己拍摄时也没看清拍到了谁,所以不小心拍进去。在案件审理中,肖像权的认定标准就是可识别性,也就是说,只要其他人能通过被拍摄者的五官、姿态,识别出是他本人,就达到了侵犯肖像权的标准。
北京鼎世律师事务所主任庞理鹏也表示,不管是“探店视频”,或者其他视频拍摄传播,若未经他人同意而展示其可识别的肖像,且不属于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》第一千零二十条所列举的合理使用情形,即使非故意拍摄、上传、公开,也可能构成对他人肖像权的侵犯。
庞理鹏说,生活中,许多人对肖像权的认识存在误区。例如,有人认为只有名人才能享有肖像权,普通人则没有。实际上,肖像权是自然人独有的权利,与身份地位无关。因此,无论是名人还是普通人,都应该注重保护自己的肖像权。
庞理鹏称,首先,一旦构成侵权,视频拍摄者必须立即停止侵权行为,即删除涉及侵权的内容,以避免损害进一步扩大。其次,肖像权人有权要求侵权人赔礼道歉,具体方式需根据侵权情节和损害程度确定。若侵权行为造成了名誉损害或社会地位贬损,侵权人还需承担恢复名誉、消除不良影响的责任。此外,若侵权行为导致肖像权人遭受精神损害或物质损失,侵权人还需依法赔偿相应损失,赔偿金额将依据侵权行为的严重性、侵权人的过错程度以及事后补救措施等因素综合判定。
法官:注意“合理使用”原则,依法保护他人肖像权
视频拍摄者如何规避侵权风险?在庞理鹏看来,不管是探店拍摄,还是街拍等,应当对路人的镜头采集进行妥善处理。拍摄者必须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及探访地点的相关规定,尽量回避将无关他人作为画面主体。如果拍摄过程中难以避免他人入镜,应在后期制作阶段采取模糊或遮挡处理,以保护其肖像权。
庞理鹏表示,在确实需要拍摄涉及他人的场景时,务必事先征得对方同意,清晰说明拍摄内容的使用目的及公开范围,并且要妥善保管这份同意的证明,确保在面对任何可能涉及侵犯肖像权的争议时,能够迅速提供有效证据,及时化解纠纷。
对于短视频平台来说,庞理鹏认为,探店视频的侵权风险,因其隐蔽性和多样性,很难通过简单的事前审查机制完全规避。平台作为信息存储空间和网络服务提供者,其核心功能在于为用户提供便捷的上传、分享渠道,而非成为内容的生产者或审查者。若将过重的事前审查责任强加于平台,不仅可能导致平台运营效率低下,还可能因过度干预内容创作而引发新的争议。
他说,当被侵权人发现平台上的探店视频存在侵权行为时,可以向平台提交包含明确侵权证据的通知,要求平台对相关内容进行删除。平台在接到有效通知后,应及时采取措施,删除或屏蔽侵权内容,以避免侵权行为的持续扩大。若平台在收到通知后未能及时履行删除义务,被侵权人才有权追究平台的相应责任。
另外全民直播的时代,在进行拍摄或直播等活动时,应尊重他人的肖像权,避免侵犯他人的合法权益。同时,当自己的肖像权受到侵犯时,应勇于拿起法律武器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。
重庆沙坪坝区人民法院法官提醒,公众自媒体时代,人人都有“麦克风”、人人都是传播者。法官在此特别提醒,广大创作者拍摄照片、视频发布到网络平台上时,要遵循“合理使用”原则,依法保护他人肖像权。
来源:央广网客户端
作者: 李洪鹏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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2024-11-18 15:44:05